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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细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皖政办〔2005〕59号)和《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皖金办发〔2009〕5号),结合铜陵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一)银行业机构:
1.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
2.本市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市级机构及铜都和皖江农村合作银行。
(二)保险业机构:进驻本市的各保险公司。
(三)担保业机构:在本市注册的担保公司、分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当年新设立的机构不参加考核。
二、银行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商业银行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亿元加(减)2分。
(2)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达到当年全市银行业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0分,高(低)于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达到当年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高(低)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当年末对小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下同)贷款余额:基本分25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25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加(减)1分。加(减)满25分为止。
(4)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25分,每高(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25分为止。
(5)当年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0分。达到65%以上的,得10分;55%以上的得6分;45%以上的,得2分;不满45%的,不得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累计为小企业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三项合计发生额达1000万元加1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2)当年核销的贷款额,累计核呆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加1分,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加2分,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加3分,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加4分,2000万元及以上的加5分。
(3)当年末贷款余额占本系统全省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铜陵市GDP占全省GDP份额的比例,加5分,另每超1个百分点再加1分。
(4)支持青年创业,当年开展青年创业贷款业务且发放贷款额度达1000万元以上加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500万元加1分,最高可加10分。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10分。开展业务的得10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额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6)每单独设立一个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5分。
(7)小企业贷款户每增加10户,加1分。最高10分。
(8)农户贷款户每增加50户,加1分。最高10分。
(9)个体工商户每增加50户,加1分。最高10分。
(10)及时准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基本分5分。
(11)创新金融产品,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每增加1个,加2分,最高20分。
(1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经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另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可加5分。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主要考核政策性贷款资金投放情况,并参照商业银行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
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保持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辖区内当年未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和洗钱责任事故;打造信用铜陵,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落实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促进银企合作成效明显。完成上述工作,原则上按管理金融机构平均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力的或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适当上调奖励标准。
三、保险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保费收入:基本分20分。其中当年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GDP增幅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10分为止;不低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10分为止。
(2)当年上缴税收:基本分30分。当年上缴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收,以下同)不低于上年的得基本分30分。同时,对上缴税收达100万元以上企业,与上年相比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对上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企业,与上年相比每高1个百分点加2分;均加满30分为止。对上缴税收达不到100万元的,按每低10万元扣减基本分3分。
(3)当年实际赔(给)付额:基本分50分。当年实际赔(给)付额不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50分,每高(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20分为止。
(二)加分指标
当年保险业务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有创新举措的,积极参与有关涉及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政策试点的由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可加5分。
四、担保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年末担保规模:基本分20分。年度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另增加(减少)1分。
(2)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基本分20分。小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比重80%以上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小企业担保户数:基本分20分。当年小企业担保户数达50户以上的得基本分20分。小企业担保户数比上年每增加(减少)5户增加(减少)1分。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额:基本分20分。开展此项业务并达到200万元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100万元,另加5分。未开展下岗失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不得分。
(5)农户担保数:基本分10分。当年户数50户得10分,每增加(减少)5户增加(减少)1分。
(6)个体工商户:基本分10分。当年户数50户得10分,每增加(减少)5户增加(减少)1分。
(二)加分指标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或在担保产品与服务上有所创新的,经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五、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年度贷款规模:基本分60分。年度贷款总额达5000万元,得基本分。每增加或减少500万元贷款增加或减少1分。
(2)小企业放贷户数:基本分20分。当年小企业贷款户数达50户的,得基本分。贷款户数每增加或减少1户分别增加或减少0.5分。
(3)农户放贷户数:基本分10分。当年农户贷款户数达50户的,得基本分。贷款户数每增加或减少5户分别增加或减少1分。
(4)个体工商户放贷户数:基本分10分。当年个体工商户贷款户数达50户的,得基本分。贷款户数每增加或减少5户分别增加或减少1分。
(二)加分指标
当年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有创新举措的,积极参与有关涉及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政策试点的由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可加5分。
六、考核等次及奖励标准
市政府设立金融专项考评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小额贷款公司考评奖励。银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各行业具体奖励资金额度由市政府确定。在奖项设置上:银行业按得分高低,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保险业与担保业、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得分高低分别排出名次后,按一定比例设立不同等次奖项,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奖励资金额度另行确定。在具体奖励资金分配上,各等次获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获奖金不低于本单位奖金总额的40%。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七、考核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金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事务。
八、考核奖励程序
(一)各相关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涉及考核指标的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金融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评,并提出考评奖励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相关单位必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取消奖励资格。
(二)鉴于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决算日,考虑到工作实际,对银行业考核奖励,按预发和最终考核兑现两步进行。预发奖励由市金融考核办牵头,金融机构协办,年底召开银行业机构座谈会,由市领导预发。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落实,标准为银行机构班子主要负责人3000元,其他成员每人2000元。待考评结束后,奖励等次在一至三等奖的给予补差;奖励额度达不到预奖励的,按预奖励标准执行。保险业、担保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奖励待考评结束后一次性兑现。
(三)市政府对获奖等次在一至三等奖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将表彰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获一至三等奖的单位职工每人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铜政办〔2008〕90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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