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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铜加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点击数: 【字体: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2日 打印文章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9]36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铜加工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加工业是我市工业经济最具增长潜力的行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铜加工业科学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打造“双千亿工程”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新建铜加工项目和铜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二、对铜加工企业经营者、高层管理和铜加工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纳税人。  

三、凡在我市投资铜加工项目,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以土地、资金投资参股,待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后,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可按相关规定退出,由投资企业优先回购。  

四、凡在我市新建的铜加工企业和新设立的铜贸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250%返还给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额返还给企业。  

五、凡在我市新建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铜加工项目,给予“一企一策”支持。  

六、我市的铜加工企业,凡购买本市铜原料(指电解铜、本市拆解公司回收铜)进行铜加工的,以2008年为基数,每增加一吨,给予采购企业80元补贴,共补贴3年。  

七、市内国有担保公司可为在本市新建的铜加工项目和铜加工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额不超过可抵(质)押物的50%  

八、凡我市铜加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企业的奖励标准由20万元、10万元分别提高到40万元、20万元。市科技专项资金新增部分应安排不少于30%用于铜产业。  

九、本意见中铜加工业是指以电解铜为主要原料的铜材加工、以铜为主的产品延伸加工和铜加工装备制造等。  

十、本意见中所有补贴均由同级财政支付。  

十一、本意见自20096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本届政府任期满为止;本意见由铜陵市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00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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